【基本案情】
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高某某驾驶船舶到福安市湾坞镇等海域非法盗采海砂17次,累计11295.33m3 ,并用以销售谋利。林某某、高某某均以非法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林某某、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6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各方当事人就案涉损失赔偿达成“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调解协议。二被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护费用680298.19元,其中18万元由二被告以自愿认购并委托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分三年履行,剩余赔偿款项由二被告通过公益性劳务代偿方式履行,承担福安市湾坞镇海域海洋环境治理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等,期限酌定为三年,期满后劳务不足以抵偿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该调解协议经公告和送达生效后,被告已依约购买了首期2400吨海洋碳汇,并积极通过劳务履行其他义务。
【典型意义】
海事法院秉持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综合考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和被告经济状况、修复能力的情况下,将损害赔偿机制与海洋碳汇开发有机结合,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既可以避免因被告赔偿能力弱引发的执行难困境,也可以破解赔偿款与治理修复脱节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碳平衡的目的。本案探索并丰富了海洋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机制,创新海洋生态司法,在“一案一修复”中凸显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作用,是海事法院助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的积极实践。
【一审案号】(2022)闽72民初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