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晚,梁某、薛某某、简某等人在海南省文昌市海域非法盗采海砂533m3,被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没收海砂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年9月,为达到掩盖非法采砂的目的,薛某某与叶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锦南公司签订了港口航道清淤疏浚施工合同。12日晚,叶某组织薛某某进行采砂作业,梁某安排刘某、简某随船监督,在文昌市海域盗采海砂3664.70m3。被海警查获后,梁某等五人均以非法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在各自行为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和专家咨询费等。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亦未采取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砂,违反了我国矿产资源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了所涉海域的水文地质和生态环境。各被告明知违法,仍分工进行非法采砂,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令被告薛某某、梁某、简某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99560元,被告叶某、刘某、锦南公司在60528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部被告连带承担专家咨询费用5999.80元。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海砂对维系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地质地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影响海洋地质构造,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还会因海砂未经处理流入市场对建筑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厉打击。本案中,海事法院坚持最严格保护和全面、立体追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追究非法盗采海砂主要参与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有力震慑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充分体现海事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服务国家海洋战略、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坚定立场、积极作为和重要作用。
【一审案号】(2022)琼72民初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