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律师网
金乡律师网
执业证号:13708201610808108
网站首页 个人简介 律师图文 合作资源 联系方式
 
 
 
  金乡律师网
金乡律师网
推荐:毕士艳律师
1) 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 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从业10年;
3) 具有500余起案件的丰富办案经验。
宗旨:诚信 敬业 服务 发展
 
 
 
  关注我的微信
 
 
 
  联系我
电话:13105371980
称呼:毕律师
微信:13105371980
邮箱:21120629@qq.com
Q Q:21120629
网站:www.jxlsw.com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文峰东路智慧产业园七楼720室
 
 
网站首页 >> 律师图文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平分吗?
金乡律师网 / 毕士艳律师 / 2025-05-19 08:29 / 阅读49次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日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在2022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在相处三个月之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可不到两年,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女方)向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被告按照之前约定将房屋的50%份额,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但是被告认为他们结婚时间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夫妻间给予房屋的规定为: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加名以后,这个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通过案例,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要互帮互助、共建和谐家庭。

  来源:山东高法、河北区法院、天津高法

金乡律师-金乡县律师网-金乡毕士艳律师
版权所有 金乡律师网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复制
Copyright © 2025 www.j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金乡律师咨询电话:13105371980。金乡律师毕士艳,自2015年3月从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行政案件5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证号:13708201610808108。执业机构: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