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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遗嘱订立形式 确保遗产继承有序
金乡律师网 / 毕士艳律师 / 2024-10-24 16:58 / 阅读65次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嘱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重庆市各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几起涉及遗嘱的继承权纠纷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让当事各方更加清晰地认识合法订立遗嘱的重要意义,推动家事矛盾纠纷妥善化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登记虽未变更

  公证遗嘱同样有效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白涛 张陈君

  蔡某和妻子韩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修建了一套平房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随后生育一女儿小蔡。1993年,韩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蔡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相关物权变动手续。

  2017年,蔡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5年后,年过六旬的蔡某为了预防自己去世后亲属因财产继承权问题发生纠纷,便立下公证遗嘱,交代案涉房屋在他去世后由配偶张某继承。2023年,蔡某因病去世,韩某怀疑该遗嘱真实性,认为案涉房屋该由女儿小蔡继承,拒不配合遗嘱继承人张某办理过户,张某将韩某、小蔡、蔡某的母亲王某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房屋在蔡某与韩某离婚时判归蔡某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在蔡某死亡后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蔡某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案涉房屋由法定继承人张某一人继承遗产,该遗嘱经綦江区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定效力,蔡某死亡时继承开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张某继承,韩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遗嘱继承及物权变动等多个法律问题。在蔡某与韩某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已明确将案涉房屋判归蔡某所有,因此,该房屋应视为蔡某的个人财产。然而,由于蔡某在离婚后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上仍存在韩某的名字,进而引发了继承权纠纷。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物权变更手续,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蔡某在生前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指定其配偶张某为房屋的唯一继承人,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尊重。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确认了蔡某遗嘱的有效性,并判决房屋由张某继承。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蔡某的遗嘱意愿,也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字迹模糊真相存疑

  多人见证确认效力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李方明 唐明贵

  汪某一生未娶妻生子。1994年,汪某委托他人代笔立下遗嘱,表示其名下房屋、耕地、林木等财产由侄女小汪继承。几年后,某部分林地被工程施工占用,产生了11万余元的赔偿款。针对这笔赔偿款的继承权,汪某的二姐汪某菊与小汪发生了争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汪某菊主张被告小汪所持有的遗嘱年代久远,字迹模糊,难以确定真实性。自己与汪某是亲姊妹关系,应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对案涉林地及林地补偿款依法享有继承权。

  小汪辩称,从汪某离世到征用林地开始赔偿之前,汪某菊并未对林地继承提出过异议,且汪某去世时林地尚未被占用,该笔林地补偿款并非直接遗留的财产。汪某委托他人代笔遗嘱时现场有多人作证,自己也负责了汪某的生养丧葬。遗嘱字迹虽模糊,但关键信息能够看清,可以证实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武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在请人代写遗嘱时,文字内容有代笔人及两名见证人在场并进行了捺印见证,其形式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要求。两名见证人虽已离世,但经过与代笔人调查核实得到证词,结合汪某住院期间小汪作为病人家属进行照料以及小汪对汪某进行安葬的事实,能够证实遗嘱是汪某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真实性能够确认,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汪某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只要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要件,确定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小汪提供的遗嘱上有立遗嘱现场两名以上见证人的签名和捺印,结合前后事实也能确定内容真实性,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故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见证程序存在瑕疵

  无法补正遗嘱无效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肖某系谭某的妻子,王某系谭某的母亲。谭某与肖某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姚某系肖某与前夫所生,未与谭某形成扶养关系。后谭某生病,姚某对谭某进行了照料。谭某去世时,姚某协助肖某办理了丧葬事宜。

  谭某因病死亡后,肖某、王某就谭某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肖某出示打印遗嘱一份,称谭某生前取得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地房屋一套;谭某立下遗嘱,内容为前述房屋由肖某继承。遗嘱由肖某打印,在不同场合分别交由潘某、王某、周某、张某4人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名捺印。肖某还提交了一段12秒的视频,内容为谭某对着镜头说“我谭某现在病魔缠身,如有什么不测,我名下的房产、资产全部归我妻子肖某一人所有”。

  案至法院,肖某称该遗嘱合法有效,故前述房屋应由自己继承。王某辩称,案涉打印遗嘱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录像只有谭某一人入镜,没有见证人肖像和姓名,未注明日期,也属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肖某继承,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打印遗嘱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肖某未能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改判谭某名下位于某地的房屋,肖某享有60.625%产权份额、王某享有35.625%产权份额、姚某享有3.75%产权份额。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订立打印遗嘱时需有两个以上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或遗赠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见证程序应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时间连续性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打印遗嘱从制作到完成的全过程。见证程序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的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该瑕疵不必然导致打印遗嘱无效,从尊重意思自治,最大程度保障遗嘱人内心真意得到实现的角度考量,实践中应允许当事人根据瑕疵程度予以补正,从而最大限度维护民事主体遗嘱权益。

  全部财产遗赠前妻

  真实意愿获得支持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吴红梅

  黄某与冯某某于197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黄小某。由于家庭出现裂痕,二人于1996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黄某抚养,住房归黄某所有。二人离婚后黄某曾再婚,但因感情不和又再次离婚,再婚期间未生育子女。此后,黄某未选择再婚,一直与冯某某共同生活。

  黄某于2019年10月病逝。病逝前,黄某考虑自己年迈,且需帮儿子抚养孙女,同时忧虑儿子没有工作。为保证前妻和孙女的生活,黄某特在去世前留下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两套房产均留给冯某某继承。后因黄小某与冯某某就遗产继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案件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江北区法院认为,公民有权依法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019年9月,黄某亲笔立下遗嘱,载明将所有财产遗留给前妻所有,该遗嘱上还有三名见证人的签字和手印,并注明了年月日。因此,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嘱内容真实、合法,表达了其真实意愿,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立遗嘱人黄某的遗愿处理遗产,遂判决案涉财产由冯某某继承。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又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类型。订立遗嘱时一定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法官建议,为防止遗产继承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等方式明确并固化遗产分配意愿,以避免引发后续纠纷,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同时,本案也揭示了家庭责任与亲情之间的复杂交织,提醒我们应加强家庭成员间的关爱与扶持,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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