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通过中介公司收购并向徐某出售了一个拥有82万粉丝的某平台账号,三方为此签订《账号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某支付了账号转让款及居间服务费。徐某使用路某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了该账号,但未进行实名认证。徐某正常使用该账号一段时间后,账号的实名注册人王某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将账号找回,徐某无法继续登录并使用该账号。
为此,徐某诉至天津三中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路某及中介公司退还合同款、支付赔偿金等费用。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收售网络社交平台账号获取经营收益的行为,实质上规避了网络实名制规定,导致账号的注册人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信息不一致,扰乱了网络安全监管秩序。案涉收售网络社交平台账号用以营利的行为应为无效,判决路某返还账号转让款、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鉴于各方对案涉行为无效均存在过错,且徐某亦实际取得账号并使用一段时间,对其诉请的其他事项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网络平台公示的《用户协议》及《账号信息处理规则》要求,注册账号由本人使用,未经平台书面同意禁止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网络账号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使得购买人在不进行营业资质认证及前期原创投入、积累而仅需支付对价的情形下即可实现账号运营主体的变更,从而享有原账户中的原创内容、互动数据、粉丝资源等,为自身从事的经营行为获取利益,不正当地获得了竞争优势,且将误导不特定网络用户在不知悉账号真实运营者的情形下接收相关信息,损害了潜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